財團法人台北書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108年 12 月26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全名為「財團法人台北書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本會為全國性財團法人,業務範圍不以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為限。

第二條:本會在舉辦、發展書展的基礎上,以推動並提升出版業及全體社會之「國際交流」、「出版機能」、「閱讀生活」為宗旨,業務範圍如後:

一、舉辦並發展「台北國際書展」。

二、在國內、外舉辦各種其他不同名稱與性質之書展。

三、從事出版及文化之學術研究、委託研究並成立研究中心。

四、從事有益出版及文化之出版、傳播事業。

五、辦理有關出版、閱讀、文化及生活藝術之研習活動。

六、從事出版教育,設立相關之教育機構。

七、從事閱讀教育,設立相關之教育機構。

八、獎助出版、出版研究及培育優秀出版人才。

九、表揚對出版及文化有貢獻、創意之個人和團體。

十、促進兩岸及國內外之出版及文化交流,舉辦或參加學術研習及研討會。

十一、促進國內、兩岸及全球華文出版產業之秩序與機能,舉辦或參加研習及研討會。

十二、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事務。

第三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許可遭撤銷或廢止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全部捐贈給國家圖書館。

第四條:本會主事務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基隆路一段180號10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在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由十八家企業發起捐助(其名稱與金額詳目如附件一)。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並視情況擴大基金。

 前項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本會董、監事之改選(聘)及解任(聘),以及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本會章程之修改。

四、本會內部組織與管理章則之制定及修改。

五、本會營運方針之決定及工作計劃之審定及推行。

六、本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七、本會執行長之聘任及解聘。

八、本會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之核定。

九、本會不動產及重大固定資產購(建)置其處分之核定。

十、本會為因應業務之需,申請貸款之決議。

十一、本會其他重大事項之核定。

第七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七人組成,須為奇數;置董事長一人。本會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代表董事會行使職權。

本會第一屆董事會其他成員由董事長提出選聘名單,經原發起捐助人同意後為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但基於業務需要,得於屆期中增聘董事,其選聘由當屆董事會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本會第一屆董事長由原發起捐助人選舉,第二屆以後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八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但屆期中增聘之董事,其任期至當屆屆滿為止,連選得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本會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在預算內支給交通費。

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十條:本會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本會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二、本會會計簿冊文件之查核。

三、本會年度工作成果之審核。

四、本會年度收支決算之審核。

五、其他審核董事會之事項。

第十一條:本會置監事二至五人。監事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第一屆監事由董事長提出選聘名單,經原發起捐助人同意後為之。

第二屆及以後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監事之、報酬、任期等,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第十二條:本會為拓展會務之需要,得置顧問若干人,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三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之,執行長人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擔任之。執行長依董事會所授權範圍,綜理會務。執行長之授權範圍、報酬、考核、獎懲辦法等,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十四條:本會執行會務之組織編制、人事及其業務,由執行長策劃,提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之。

第十五條:董事、執行長、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董事、執行長、工作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之利益。本會組織規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董事會議分下列兩種:

一、常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於需要時得召開之。

第十七條:本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為主席。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八條:除法令和章程另有規定外,本會董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須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如有第十九條第五款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九條:本會董事會對下列事項,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六、投資相關之事業。

七、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議前七日內,應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副知主管機關。但第十九條所定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寄送主管機關及本會各董事備查。

第二十一條:本會臨時董事會之召開,除董事長依本會章程規定召集外,如有董事需要召開董事會時,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之董事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自接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如逾期不為召集通知時,由請求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後自行召集之。是項董事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可委請本會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位董事僅能代理一位為限。

第二十二條:本會各項董事會議,如有必要可邀請有關顧問列席。

第二十三條:本會監事如有召開會議之必要時,得自行召開之。本會監事得列席董事會。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辦理本章程第二條所訂業務之收入。

四、辦理本章程第二條所訂業務時,政府相關部門所撥之補助款。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原始捐助基金存入銀行設立專戶,不得動用,僅可使用其孳息。各界對本會補助款、捐贈款等應即存入本會專戶內,如有捐贈財產,有價證券及不動產等應依法變更登記過戶到本會名下,並妥為保管。

本會會計、出納及財務報表準備規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財產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
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本會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
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應符合文化部所頒布「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之規定。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財產總額。

第二十七條:本會所推展業務,均依照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辦理,業務結束時,如有結餘之款項,應存入本會專戶內,移作本會推展業務之用。

第二十八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本會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文化部所頒「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二十九條:本會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書經董事會及監事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第三十條:本會於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度業務報告、經費運用、財務報表及財產清冊提請董事會及監事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向稅捐機關辦理決算申報。(財務報表應委託會計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報書)。

第三十一條:本會為求向所有捐助人及全體社會報告工作成果,並以昭信,每年將於向稅捐機關辦理決算申報之同時,將相關財務報表也公布於本會自屬網站上。

第三十二條:本會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本會之資產不得為任何保證,亦不得將本會之財產存放或貸與董事、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除捐助章程外並另訂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發起捐助人訂立,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發起捐助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訂立之。

第二次修訂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

第三次修訂於一〇二年五月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一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